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教職工因公短期出國(境)的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外交部🏋🏿♂️、中央外辦、中組部ℹ️、財政部《關於近一步規範省部級以下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的意見》(中辦發〔2013〕16號)⚗️,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08〕9號文)的精神和《市委組織部、市政府外辦🚶♂️、市教委、市科委🙇♀️、市財政局關於加強和改進本市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滬委辦[2016]37號),以及外交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公短期出國(境)人員”🚵🏼♀️,是指杏耀在職教職工因公出國(境)訪問、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等,且期限在3個月以內(不含3個月)者。
第三條因公短期出國(境)事務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管理並提供服務🦑,其他部門根據其管理職責行使相關管理職能🫶🏼。
第二章計劃申報與審批
第四條各學院及職能部門應根據杏耀師資隊伍、學科科研、教育教學及管理幹部隊伍建設等規劃,製定好下一年度的因公出國(境)任務計劃,並提出出訪人員建議名單。計劃和名單一般應在每年12月中旬前報國際交流處,由國際交流處報學校外事工作委員會審批。
第五條對逾期未上報因公出國(境)任務計劃的學院及部門🤽🏼♂️,外事工作委員會不單項受理其出國(境)計劃。如確有出訪必要🧁,須另行提交書面材料,材料中需包括未按期申報的理由,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審核後報外事校領導審批。
第六條已列入計劃的出國(境)團組在出國(境)前仍須履行逐案報批手續🧘🏽♀️。因工作安排原因或邀請方原因需延遲出訪或被迫更改邀請方的(與計劃上報材料不一致)🐎,須提交說明材料並由學院及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國際交流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外事校領導審批。
第七條凡未經學校審批同意的出訪項目,出訪人員的出國(境)行為將作為因私自費出國(境)處理。
第三章人員選派與出訪組團
第八條出訪須有明確的工作任務。不得安排考察性、照顧性和無實質性內容的一般性出訪➕⌚️。
第九條出訪團組人員構成須符合任務需要,並堅持“少而精”原則🧑🏿🚀。團組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嚴禁通過拆分團組⏫、分別報批等方式申報同一出訪任務💀。因公出國(境)人員行政級別為副處級及以上的👮♂️,應報黨委組織部審批🌲。
第十條同一部門主要領導(包括正、副職)一般不應同團出訪,也不得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
第十一條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主要包括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和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單位與個人的出國批次數𓀕、團組人數根據任務需要和人員身份安排。要重點保障並優先安排參與國家和本市重大科研項目以及學校重點工作的對外學術交流合作任務。
第十二條因公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人員應有論文被會議接收🎄,1篇論文原則上由1人參會👤🧑🏿⚕️。如果作大會報告或擔任會議主持人等,可以全程參與;參會人員如未被大會安排作報告或主持會議的,原則上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在外停留天數,如需全程參與,需提交相關說明由學院及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國際交流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外事校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暑期學生組團出國(境)遊學、培訓及交流⛸💆🏽♀️,應配備帶隊教師。帶隊教師人員名單由學院及部門提出建議,報國際交流處👈🏿,國際交流處審核後再報學校審批⟹9️⃣。每個團隊原則上配備一名帶隊教師,遇學生人數特別多等特殊情況可增加至兩名🫕。
第四章派出管理
第十四條已列入計劃並經學校批準的因公出國(境)人員⚰️🛤,可與外方單位聯系出國(境)事宜。獲得邀請信後,學校為其辦理因公出國(境)報批🗾𓀜、因公護照(通行證)🧎♀️、簽證(簽註)等手續。
第十五條邀請單位應是與出訪團組所承擔出訪任務相關的接待單位🐐🤙🏼,邀請單位和邀請人應與出訪人員的職務身份相稱🧑🦲。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系或出具邀請函🥲⛹🏻。
第十六條因公出國(境)團組或人員應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辦理手續的時間要求👩🏼🔬,提前1至3個月提交手續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致使辦理時間不足的3️⃣,將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因公出國(境)應持因公護照。海外引進人才等特殊情況需持普通護照出國(境)的🍤,應遞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根據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由組織人事部門出具批件👤。
第十八條因公出國(境)人員出訪1國不超過5天,出訪2國不超過8天;赴拉美✊、非洲等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的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出訪1國不超過6天。離🧑🏽🏭、抵境當日計入在外停留時間。出訪期間公務活動應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對外商談項目要落實。
第十九條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任務,在外停留天數可結合任務需要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出訪人員須按批準的任務行事,不可繞道,不可隨意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可延長在外時間(天氣和航班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二十一條因公出訪團組必須嚴守外事紀律🖕🏻,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嚴禁出入賭博🤦🏽♂️、色情場所,自覺維護國家形象🛴。
第二十二條所有因公出國(境)團組信息須在網上公示🧑🏽🎓,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五章出訪回國(境)後相關事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因公出國(境)人員回來後應在7天內(節假日順延)將因公證照交回給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保管。逾期不交或不執行證件管理規定的個人,暫停其下年度出國(境)執行公務的審批🥕。
第二十四條出訪團組或個人需撰寫出訪書面小結,在完成出訪任務回國7天內交國際交流處,並向所在學院或部門匯報出訪任務完成情況。
第六章經費使用與核銷
第二十五條由財務處根據國家財政部有關規定對因公出訪團組費用進行核銷,具體辦法按照相關財務報銷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因公出國(境)團組須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可延長在外時間🕙,否則將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出訪計劃因故未能按期實施的,不得申請使用經費或退回全部經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經學校批準,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實行🗿。原《上海應用技術學院因公短期出國(境)管理規定》(滬應院外〔2013〕12號)相應廢止🐢。
第二十八條凡本規定中條款與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有沖突的👁🗨,以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國際交流處負責解釋⚆。
杏耀校長辦公室
2017年1月17日印發